钱某,中共党员,某学院党委书记。张某,该学院作为人才引进的某重点学科博士研究生、副教授。钱某非常欣赏张某的科研能力,曾多次承诺破格给予张某教授岗位。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学院相关规定,副教授晋升教授需要满五年,如在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此外,年均教学课时需不少于80学时。张某入校后科研水平较高,符合上述科研标准,但忙于行政和科研事务,教学时间未达到上述标准。钱某授意张某参加竞聘,协调学校教务处调整张某授课时长,并向评审委员会打招呼,后张某顺利被评为教授。经查,未发现钱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
【案例评析】
关于钱某上述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违规。张某科研水平较高,符合破格条件。年均教学课时不足,也是因为其忙于科研和行政事务导致,晋升教授也算实至名归。所以,钱某对张某破格晋升教授行为不构成违规。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他人违规聘任。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是一体两翼关系,将年均教学课时纳入评审条件,目的在于引导广大教师专心教学这一本职工作,防止“轻教学、重科研”。钱某明知张某的教学课时不符合晋升教授条件,仍然帮助张某竞聘,违反该校关于竞聘相关规定,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在职工职称评聘等工作中,隐瞒、歪曲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等规定处理。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高校职称评定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应当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本案例中,钱某为兑现帮助张某破格晋升教授承诺,公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明知张某的年均教学美时未达到80学时要求,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协调学校教务处调整张某授课时长,并向评案委员会打招呼,帮助张某晋升教授,造成不良影响。钱某的行为表面上是爱才表现,实际上违背组织人事纪律,对其他参评教师来说,挤占教授职称指标,挫伤他人工作积极性,损害对组织人事工作的公正性。尤其恶劣的是,钱某通过授意他人弄虚作假方式实现违规帮助张某竞聘的目的,违反了组织纪律。
实践中,违规评聘职称行为涉及多个不同性质的错误。
其中,违纪行为大多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在职工职称评聘等工作中,隐瞒、歪曲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如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职称评定方案、具体标准等面上工作,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处理。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因工作失误、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因素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处理。因评审中违规违纪问题多发,严重损害干部选拔、职称评审秩序,破坏高校事业发展环境,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反映出政治意识和“一岗双责”意识弱化,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等规定,追究党委和纪委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非党员干部,上述违纪行为均可从违法角度追究政务等责任。对非管理岗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如给予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分的,依据违反党的纪律定性对应的处分予以分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在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处理。此外,伪造档案、业绩等申报材料,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等规定予以处理,未超过治安处罚六个月追责时效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违规评定职称,收受他人财物的,且数额较大,涉嫌受贿犯罪。有的伪造业绩材料参加评审的,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的还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处理。上述受贿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系同一人的,可数罪并罚。
实践中,要加强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后续处理,发挥以案治本作用。依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如本案例可取消张某的评审聘任结果。此外,要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规定处理。要压实主管部门责任,如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社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