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
秦某,中共党员,某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曾师从国学领域知名学者李某。2024年1月,秦某完成一本国学研究方面的专著。为提高该专著的知名度,秦某在李某未参与创作,且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某作为该专著的第二作者。专著出版后,因质量较高、销量较好,多次获得图书类奖项。李某得知情况后,向秦某了解情况,鉴于秦某真诚道歉且考虑两人之间师生情谊,李某表示谅解秦某的行为。
【案例评析】
关于秦某上述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不构成违规。秦某虽未经李某的同意在专著上署名,但两人系师生关系,事后李某考虑师生之情原谅了秦某,可视为对秦某擅自署名行为的追认。此外,秦某的专著颇受读者欢迎,说明本身质量较好,是否署李某名字不影响专著质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构成学术不端。李某未实际参与专著创作,秦某未经其允许将其列为第二作者,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构成“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行为,客观上利用其导师在业内影响力,应区分情节轻重,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等规定予以处理。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法开展学术研究是高校教师基本工作准则。即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他人姓名,应当经过署名人同意。这主要是因为,署名作者应当是相关作品的实际参与创作,挂名行为本质上是学术作假。有的作者为提高作品知名度,擅自添加知名度较大的学者作为作者,系典型借力行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本案例中,秦某明知自己影响力不够,为扩大影响力在其专著上添加导师姓名,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构成“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行为。虚物署名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姓名权,也违反学术道德操守,同时系欺骗读者行为。即便秦某专著质量软好,多次获奖,也不能成为其侵权的事实,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是,如得到被署名人事后同意或接受道歉,在处理时可作情节考量。
实践中,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需要根据不同违规情形的具体表现及后果影响等因素定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工作纪律。学术不端行为大多系履行教学科研职责,故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予以处理。
2.违法行为。学术不端行为违反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如本案例中秦某在其导师未参加创作情况下以导师名义署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等规定,在未构成犯罪情况下,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此外,对非管理岗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如给予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分的,依据违反党的纪律定性对应的处分予以分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3.涉嫌犯罪行为。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如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定罪处罚。
在行为人构成违纪违法情形下,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作出处分。同时,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此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需要注意的问题】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以学术论文为例,主要表现在大量粘贴、复制他人论文等研究成果,未注明他人成果具体来源。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指在他人已完成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相关论点、论据及结论等进行修改。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如未经实验或验证,编造、伪造相关数据。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本案例中,秦某未经导师同意而署名即属于此类情形,至于署名后,专著质量是否过硬不影响违规性质的认定。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如提供伪造的论文、研究成果等材料。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高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此外,《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学术不端的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包括: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