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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重庆某大学副教授唐某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被撤销教师资格

发布日期:2025-11-14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典型案例】

经调查,唐某在2019年2月25日上午《鲁迅研究》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违反政治纪律,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在师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3月20日,重庆某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11月)第三条之规定,报请重庆市教委撤销唐某教师资格,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款和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给予唐某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处分,将其岗位等级从专业技术五级岗降至专业技术七级岗。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公布,2020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6日颁布并施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转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