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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 、礼金行为

发布日期:2025-08-25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 、礼金行为




【典型案例】

黄某, 中共党员,某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付某甲,系黄某研究生同学。

付某乙,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

2021 9 月,付某甲之子付某乙考入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此后,每年的春节等年节,黄某9 次收受付某甲所送的高档烟酒、茶叶等礼品,按市场价估算约5 元,黄某也回赠付某甲茶叶等少量礼品。经查,付某甲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只是口头表示感谢老同学对付某乙的关心。黄某也未向有关人员打招呼关照付某乙,仅以个人名义多次与付某乙聊天谈心, 了解其思想状况,偶尔小聚。付某乙入学后,一惯表现较好,多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并顺利入党。


【案例评析】

关于黄某收受付某甲财物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黄某与付某甲系老同学,双方互有赠送礼品行为,且黄某没有利用职权为付某甲父子谋取利益,两人交往属于同学故交之间的正常交往,故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受贿。黄某身为付某乙所在的学院领导,对付某乙具有直接的监督管理关系,黄某也明知付某甲是为了儿子付某乙寻求更多的关心,才给予 己财物。鉴于黄某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 3 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至于黄某是否实际为付某甲父子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定性。故黄某收受财物的行为,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员有贪污贿赂等行为)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系违规收受家长礼品行为,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欲(收受可能能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定性处理。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礼尚往来是中国人的传统,但礼尚往来不是利尚往来,而党员干部不能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更是廉洁从业的基本操守。本案例中,黄某系党员领导干部,虽然与学生家长付某甲系研究生同学,但付某甲之子付某乙系该大学学生,故两人之间同时系教师与家长关系。黄某收受付某甲价值较大的礼品, 由于黄某系公职人员,构成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公务收礼行为。黄某也曾回赠付某甲茶叶等少量礼品,由于礼品价值远低于付某甲所送的数万元财物,故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如能够确定黄某回赠礼品价值的大致数额,在认定黄某收受礼品价值时,将其回赠的价值予以扣减。

我国是礼仪之邦,在年节和家有喜事大事时,素有以送礼的方式表达心意的习俗。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普通公民,收

受符合传统习俗、不违正常人情往来的礼品、礼金,应当受到法律和纪律的保护,纪法所禁止的是掺杂职权因素的违规收送礼品行为。实践中,存在送礼人既是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企业主,双方又确系亲朋好友等实际情况。对此类人员之间的收送行为需要审慎认定,以下情形倾向认定为违规受礼:一是受礼人与送礼人系直接上下级隶属或具有明显的职权、职务影响等利害关系,受礼人能够对送礼人的组织人事、经营等利益能产生较大影响。二是双方之前长期并无交往,在受礼人提拔、调动等具有职权或职务影响后开始送礼。三是受礼人“只收不送 ”,且收受的数额较大。 四是单次收受的礼品价值、数额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

(转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